本文摘自《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機構、老年人照料設施改建工程防火技術導則(試行)》。
1、既有建筑托育機構、老年人照料設施改建工程的防排煙和暖通空調系統防火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防排煙和暖通空調系統防火設計應符合國家、行業和浙江省現行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2 建筑防煙系統的設計應根據建筑高度、使用性質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風系統或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 建筑排煙系統的設計應根據建筑的使用性質,平面布局等因素,優先采用自然排煙系統。
4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應采取嚴格的防火措施。
2、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前室(含合用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應設置防煙設施,優先采用自然通風系統。
3、地上敞開樓梯間應按封閉樓梯間的要求設置可開啟外窗(開口)。且應在疏散走道與其連接處上方設置擋煙設施(如擋煙垂壁),其下緣距地面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2.0m。
4、托育機構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50㎡房間和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應設置排煙設施。
5、室外機械排煙口應按有關標準要求設置在外墻高處或屋頂。
6、與周邊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規定的外墻面上不應設置通風口(含排油煙口、事故排風口、排氣口等)、排煙口(包括自然排煙口、機械排煙口)。
7、使用燃氣的廚房應按相關規范、標準要求設置通風排煙設施、油煙凈化設施。
8、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及其絕熱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空調水管和冷媒管絕熱材料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不得采用可燃材料。